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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入审核阶段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时间:2011-12-10    阅读次数:13841    分享到:

  抗菌药市场:山雨欲来风满楼

 

  12月1日,记者从第66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获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进入卫生部最后审核阶段,一旦通过,即行发布。

 

  相关人士透露,待审核的《办法》共6章58条,将从抗菌药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处方权限制、采购管理等多方面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

 

  据该人士介绍,《办法》将把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3个级别。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和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考核合格后,仅可获得“限制使用级”和“非限制使用级”两个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全部3个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此外,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也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但同时,《办法》也提到,医师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限定1天用量,并需要做好用药指征详细记录等工作。

 

  在采购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则须按照各省分级管理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的供应目录,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供应目录的调整周期为1年,一旦调整,则需要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备案。同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办法》还对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进行了严格控制,具体包括“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均不得超过两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等”。

 

  而在组织机构和职责方面,《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换句话说,一旦某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出现问题,该机构负责人将首先承担责任。”上述人士说,同时,《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报告制度。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类似措施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保证《办法》的执行力。”该人士说。

 

  另外,《办法》也提到,将对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进行严格控制。具体规定包括,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尽管《办法》还未正式实施,但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已足以让业内震撼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该人士介绍,目前抗菌药物的使用量已呈现出下滑态势。仅以广东销量最大的26组抗生素为例,在预计广东省2011年药品使用量与2010年相比将整体增长16%的前提下,这26组抗生素的医院销售额估算值却下降了1亿元,仅为42亿元,在整体药品销售中的占比也同比下降了2%。

 

  同样,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一年前,抗菌药业务部门还是企业的业绩支柱,可现在抗菌药对于企业业绩的贡献却突然变得无足轻重起来。不难想象,《办法》出台后,将给制药业带来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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