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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府定价已成定局 药价市场化改革火箭式推进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胡芳    发布时间:2014-12-09    阅读次数:15028    分享到:
  “协会这两天收到了各方反馈的意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跨国药企表现得比较积极。”日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对记者说。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八大医药行业协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仅为两天。此前,该方案已下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至此,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在短短几个月内定盘。

  发改委不再为药品定价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我国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或出厂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则“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由市场竞争形成”。

  据悉,我国政府定价的药品有6类: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共计2000余种,其中由中央政府定价的为1500多种、地方政府定价的为500多种);医保目录外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品;一类精神和麻醉药品;专利药品(含专利药品和一部分独家产品);低价药品。

  征求意见稿建议,取消政府定价后,上述几类药品采用不同的价格形成办法。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品,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至于一类精神、麻醉药品,则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也不存在滥用情况,价格和市场稳定。”而对于低价药品,征求意见稿建议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仍继续实行日均使用费用上限控制标准。理由是“该价格政策与招标、使用、报销等政策形成一套促进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取消政策定价后的4种监管措施: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权威人士表示,之所以要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除了中央政府要求以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定价效果不尽如人意。现行政府定价存在四大弊端,即不能及时反映和影响市场需求;与药品集中招标存在功能重叠,政府定价与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矛盾,价格部门有抬高价格的嫌疑;“天花板”价对拉低价格的作用不明显;定价方法难以科学合理。该权威人士解释道,“药企和药品千差万别,难以监控,药品真正的成本价格很难了解。而国家发改委对原研药、专利药和部分疗效较好的仿制药实行单独定价政策,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据悉,今年9月爆出的发改委腐败案,就与药品单独定价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另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如药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药品招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全民医保体系对控费作用日益增强;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正在破除。“今年上半年发改委已对放开低价药价格管制做出了努力和尝试,效果不错。”上述权威人士说。

  不过他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等于“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全面放开’意即政府不管药价了,药品的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都完全自主定价。实际并非如此,‘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只是价格主管部门取消了审批,转向了对价格行为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还会对药价进行管理,并不是彻底不管药价。国际上各国政府都在管药品价格,不过是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而已。”

  医保支付价存疑

  政府定价走了,医保支付价来了。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报销药品支付价格,做好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配合,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压低采购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在第26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有消息人士就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医保部门将成为药价形成的“守门员”。但如何“守”,尚无详细举措。业内人士认为,关于医保支付价,至少有3个关键内容存疑。

  存疑一:按什么来制定医保支付价?

  事实上,今年以来陆续有地方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尝试医保支付价,不同地方的医保支付价制定方法不尽相同。福建三明直接将同类产品的最低价作为医保支付价。而前不久公开的《重庆市医疗保险药品均价支付制定试点方案(送审稿)》则设计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按照同品规药品的均价确定;方案二是按照同品规药品高、中、低价格分段确定。送审稿建议选择后者,其理由是“方案一操作简单,但由于同品规药品价格离散度较高,利益调整度大,实施矛盾多。方案二操作较复杂,但相对公平”。

  不过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均为地方尝试,并不是由中央政府主导。未来医保部门会不会采纳地方实践的经验来确定医保支付价,不得而知。

  “在三明和重庆现有的两种模式中,我个人倾向于重庆模式,因为相对公平。”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说。

  国药控股高级研究员干荣富则强调,药品质量存在客观差异。医保支付价应坚持质量分层、区别定价,对同一种产品可按照“一品两规”分别设定医保支付价,以满足患者不同需求。

  存疑二:超出部分由谁来承担?

  按照三明模式,超支部分是由患者承担;而在重庆方案中,则强调“高于均价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从患者角度来看,重庆方案似乎更受欢迎。但业内人士对此并不认同。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翰明强调,超支部分应当由患者承担,只有这样患者的选择权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亚宝药业董事长任武贤表示得更为直接,在重庆模式下,专利药、质量较好的药品可能无法入院。“如果我是医院院长,谁敢开高出支付价的药品,我就开除谁。”

  秦脉医药总裁王波则表示,不管采用哪种模式都有可能出现医疗机构鼓励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的情况。 

  存疑三:企业如何自由定价?

  有消息人士表示,在执行医保支付价的国家和地区中,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日本模式,企业定价不允许超过医保支付价,医保支付价即“天花板”价;一种是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模式,企业定价允许超过医保支付价。

  “目前我们都倾向于德国或者中国台湾地区模式,但如果实行不好的话,也有可能转向日本模式。这取决于下一步改革的实践。”上述权威人士称。

  也正是因为具有这种不确定性,不少业内专家呼吁药价管理要与卫生、医保等联动,而非简单把药价放进市场。

  业界反应迥异

  如其他政策出台一样,当药价真要市场化时,业界照例呈现出“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景象。

  华北制药股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文富认为,取消政府定价会使企业定价更为合理。企业会充分考虑到价值链上各个环节的利益,实现利润的合理分配。“此前的一味低价,对价值链上各个环节都是伤害,一损俱损。”李翰明认为,市场化定价将促使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捍雄也极为淡定地表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把关注点放在提升内功上,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研发并提升产品质量。”

  也有企业表现得有些茫然。一位中成药企业的高管直言:“政府不定价了,我反倒不习惯了。”跨国药企则对即将到来的医保支付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从国际通行方法来看,医保支付价必然在原研药现有价格之下,超支部分无论是由患者还是医疗机构承担,都将直接影响到原研药在医疗机构的使用。至于价格谈判,实则是变相要求原研药降价。“市场需要更具有性价比的药品。这也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跨国药企表现积极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取消政府定价必然会对各方带来影响。不过征求意见稿认为,药品价格不会出现总体上涨。分析人士也指出,由于招标制度的约束,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不会出现价格上涨。较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优势就是价格优势,其药价一旦高于医疗机构的药价,就不利于竞争,因此也不会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超出医保支付价的药品销售会受限,而专利药因为价格谈判,价格也会下降。“更主要的是我国医保支付的标准并不高,各地支付比例不平衡,医保基金总体不富裕,不会敞开了支付。在多种因素制约下,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会因为进入市场而出现上涨。”

  但与此同时,药品集中采购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有了充足的动力压低采购价格。以实行“零差率”的医疗机构为例,以前招标跟自身利益不挂钩,现在采购价和支付价之间的价差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有了价格谈判动力。“对于那些药价顺加15%的医院来说,以前不排除有药企和医疗机构合谋抬高价格的现象,以后不是追求价格高,而是追求结余高,所以药企和医疗机构的勾结会打破。药企间会更为激烈地相互杀价。”业内人士指出,在单独定价是否会成为招标中单独的质量层次尚不明确的当下,原研药、高价药将面临冲击,但仿制药在一定程度上会迎来机遇。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相关学者认为,药品市场正常竞争机制确立后,药企必须面对正常市场竞争规律。企业必须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产品创新能力、控制生产运营成本。对生产企业而言,或者走研发之路,有自己的独创拳头产品;或者集中精力搞好仿制,靠规模优势降低成本,赢得市场。    (本报记者  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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