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印发,我国开始逐步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在控制日均使用费用的前提下,放开最高零售限价,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清单内容,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共涉及500多个品种中的1000多个剂型。
管控导致低价药生产积极性降低
目前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是由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相对于高价药品而言,低价药品盈利水平比较薄弱,消化成本上涨能力有限,对成本变动比较敏感。
近年来,随着新版GMP改造、质量标准提升和相关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由于招标降价以及零售限价不能灵活调整,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的意愿下降,医院缺乏使用积极性,导致一些低价药品出现短缺、甚至断供情况,影响了临床用药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是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和医院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同时这也有利于抑制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优化临床用药结构,降低医药费用总体水平。
企业可根据成本制定购销价格
《通知》规定,对低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形成更加灵敏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通知》明确,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对因成本、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具体品种日均费用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强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采购办法,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政府将重点监管企业不合理提价行为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后,政府部门将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防范企业滥用定价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监管方面的内容,《通知》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药品生产成本和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密切跟踪低价药品市场价格变化,督促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原则形成价格。二是对低价药品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调查,重点监管企业不合理提价行为。三是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医药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